广东地区法院关于“开设赌场罪”案件适用缓刑的裁判要旨汇总
广东地区法院关于“开设赌场罪”案件适用缓刑的裁判要旨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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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天云律师:走私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核心成员
在办理开设赌场案件中,当事人客观上确实构成犯罪,若辩护律师能为其争取到适用缓刑,那么对于当事人及其家属来说,意义非凡。
缓刑是指对于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经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 缓刑由特定的考察机构在一定的考验期限内对罪犯进行考察,并根据罪犯
在考验期间内的表现,依法决定是否适用具体刑罚的一种制度。
缓刑可以免除当事人“牢狱之灾”,但是有严格法定适用条件,即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同时符合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才可能适用。 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本文主要通过汇总广东地区法院关于开设赌场罪的当事人适用缓刑的基本规则,以便能为此类案件辩护提供帮助。
一、行为人是从犯,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较轻,法院适用缓刑;
连州市人民法院做出许某等人开设赌场罪一案《刑事判决书》【(2019)粤1882刑初33号】,法院认为,对被告人钟某某等人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犯罪的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较轻,且是从犯,请求对被告人钟某某等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意见,予以采纳。
法院判决,被告人钟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交,上缴国库。 )
二、行为人系从犯,没有犯罪前科,归案后确有悔罪表现,法院适用缓刑;
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做出的林某某、吴某某开设赌场《刑事判决书》【(2015)潮安法刑初字第46号】,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本案共同犯罪中均系从犯,且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同时,鉴于被告人陈某某没有犯罪前科,归案后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均具备监管条件,对被告人陈某某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对其可予适用缓刑。
法院判决:被告人陈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0元(已预交)。
三、行...